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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

时间: 2023-11-18 17:30:37    作者: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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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及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嫌疑犯、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案件现场有某人的指纹,只能说明该人到过案发现场,而不能说明该人就是作案人。因此,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指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因其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得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B项: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是实物证据和间接证据,所以B项错误。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考查的是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司法解释的内容。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嫌疑犯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来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所以A项表述为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来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法律规定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对相关活动录像,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C项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所以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可以出具检验报告,D项正确。

  3、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具有一定的难度。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嫌疑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D项: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收条原件未经复制,属于原始证据。但是现金收条只能证明甲将电脑卖出,无法判断其卖的是自己的还是室友乙的电脑,因此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所以,D项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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