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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渤海银行挪用存款28亿假股东注册公司是不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假股东注册公司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好像也没什么难以处理的后果,所以这种事情...

时间: 2023-11-18 17:32:03    作者: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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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股东注册公司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好像也没什么难以处理的后果,所以这种事情就经常发生了。最近“渤海银行储户存款被挪用”事件成为舆论热点。江苏两家企业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资金,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银行挪作第三方贷款质押物而无法支取,其中5亿元更因第三方无法还贷而被银行当作质押物划扣。

  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是一家大型医药企业,其旗下的无锡济煜山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药业)、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通过企业网银购买渤海银行“新易存”存款产品,以滚动存款方式,对应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存入16笔资金,存款额合计33亿元。这批存款均为两家公司制作流动资金及拟建新项目款项。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山禾药业和恒生制药从未与渤海银行签订过质押合同,也未将上述存款转为纸质存单,更未为他人办理任何质押业务,却发现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新易存”的33亿元存款,除意外发现并被阻止质押的5亿元暂时无虞,共有28亿元被该银行设为贷款担保质押,为第三方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简称华业石化)办理了存单。这批存款已无法支取,并且因华业石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已经划扣了恒生制药5亿元存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渤海银行获悉,根据该行规定,“新易存”存款如果转为质押物,需经历“存款客户在柜台将电子存单转为纸质存单”、“银行与担保人面签质押合同”等程序和一系列的严格审核。

  多位银行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银行办理存单质押业务,需本着审慎原则进行审核,经过客户经理、信贷部、风控部、业务副行长以及行长签字,甚至需总行远程授权;如此大额的存单质押业务,每笔都需要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到企业面签质押合同,并留存照片或视频资料。

  济民可信集团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自从在渤海银行办理完开户手续后,渤海银行从未跟集团以及山禾药业等子公司联系办理贷款质押等事项,他们也从未与银行签订过质押合同,也没有授权他人办理质押,更不可能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在9月4日,山禾药业就已经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

  两家企业存放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多笔存款变成贷款质押物,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法人章以及财务章300多个(次)。据江苏省有关部门初步调查发现,这些办理贷款担保质押业务材料上的印章都涉嫌伪造。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管鹏程承认,渤海银行将企业储户的电子存款转纸质存单和用此存单给第三方贷款办理质押时,确实没有与两家企业储户负责人联系,“这是(渤海)银行的漏洞”。他还表示,材料上的印章有80%到90%相似度就可以。据山禾药业反映,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向银行询证过程中,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竟以“出具虚假询证函”手段掩盖存款被质押的事实。

  2021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对山禾药业进行审计时,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询证函,在“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内容下,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胡兆锋承认,山禾药业的10亿元存款当时已被该银行设定为第三方贷款的质押物。

  如此巨额的存款,如此庞大的资金究竟是如何被质押担保的?融资方华业石化又是一家什么公司?

  随着对华业石化及其背后股东的挖掘,每经记者看出,华业石化此公司虽然成立不足三年,“蹭央企”的黑历史却不少。借着现有股东华之业能源、前股东芮盈贸易,华业石化两度穿上“央企全资孙公司”的外衣。

  此外,在对外投资上,华业石化的母公司华之业能源仍有“央企”的影子。华之业能源间接控股的一家孙公司,与中石油(沪市上市公司,601857)同为中油华奥公司的股东。

  对于华业石化如此频繁地与中国石油集团扯上关系,中国石油集团相关人士对每经记者明确予以澄清,他们与华之业能源没关系。旗下公司昊阳商贸也未向芮盈贸易来投资,从未以任何方式购买、置换芮盈贸易的股权。

  在华业石化成立的不到三年时间中,却发生了四次股权变更。最近一次是在今年7月26日,华之业能源成为华业石化持股100%的股东。

  仅从工商信息来看,华之业能源由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置业”)100%持股。而华昌置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全资持有。即透过华之业能源及华昌置业,中国石油集团间接100%持股华业石化。

  中石油集团方面对记者表示,其与华之业能源没关系。而9月26日中国石油集团官网发布《关于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未设立下属公司的声明》,称不法分子冒用华昌置业公司名义虚假注册了华之业能源;华昌置业与华之业能源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出资、隶属、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且华昌置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维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据悉,华之业能源法定代表人为蒋兰英,监事为陆国斌。启信宝显示,蒋兰英还曾担任江苏中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能源”)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数据显示,中业能源监事也为陆国斌,该公司曾在今年8月24日发生投资人(股权)变更,华业石化退出其股东序列。

  华之业持有的华业石化100%股权是从东方鸿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鸿达”)手中得来,每经记者看出,“蒋兰英”也曾出任过东方鸿达的法人代表。具体来看,2019年12月18日,东方鸿达的法人代表由周琳君变更为蒋兰英;2021年8月4日,再由蒋兰英变更为沈磊。

  东方鸿达在2021年6月4日至7月25日作为华业石化的股东,此后由华之业能源接手,显而易见,在华业石化迄今两任股东持股期间,对应股东方的法定代表人均指向一个名字——“蒋兰英”。

  28亿质押担保将华业石化这家公司架于台前。而翻阅其历次股权变更,每经记者看出,华业石化曾不止一次意图披上的“央企”的外衣。

  华业石化这家成立不足三年的公司,历史股权变更都脚步匆匆。其中,2020年8月17日,华业石化迎来了第二次股权变更,上海芮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盈贸易”)入主,而又在2021年6月4日退出,成了继华业石化初始股东之后,迄今持股时间最长的股东。

  芮盈贸易何许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邬能军,营业范围包括五金机电、五金制品、橡塑制品、电子科技类产品、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等,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此外,公开信息数据显示,芮盈贸易已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常经营名录:2020年4月7日,芮盈贸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而2021年7月2日,芮盈贸易又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工商信息数据显示,2019年11月,芮盈贸易将投资人变更为甘肃昊阳商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商贸”)。昊阳商贸成立于1992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3528万元。从工商信息来看,昊阳商贸背后股东是中国石油销售西北有限公司,再上一级便是中国石油集团。

  2019年3月,华业石化成立;2019年11月,芮盈贸易将投资人变更为昊阳商贸;2020年8月,芮盈贸易全资持有华业石化股权。

  对此,中石油集团新闻处相关负责人对每经记者表示:“涉及西北销售(即中国石油销售西北有限公司)的,核实为假冒,去年已维权。”

  该人士还向每经记者透露,早在2020年2月13日,昊阳商贸便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表示其在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做审计时,审计机构于2020年2月12日发现,芮盈贸易于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昊阳商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

  在情况说明中,昊阳商贸表示,该公司未向芮盈贸易来投资,从未以任何方式购买、置换芮盈贸易的股权,从未与芮盈贸易发生任何人员、资金、业务往来,从未参与芮盈贸易的经营管理或获取任何收益。

  “上海芮盈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我公司允许利用我公司名义虚假注册。”昊阳商贸在上面讲述的情况说明中如是表示。

  这似乎能从侧面解释芮盈贸易股权关系的多次变动。工商信息数据显示,2019年11月29日,芮盈贸易发生投资人(股权)变更,由邬能军变更为昊阳商贸。同一天,芮盈贸易的法定代表人也由邬能军变更为李阳,注册资本也由十万元变更为一亿元。

  而后,其工商信息中再未显示投资人(股权)变更及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但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却显示,芮盈贸易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法定代表人均变均为“邬能军”,注册资本也降回十万元。

  现在注册公司格外的简单,找个代办的,很快就能注册下来。如果是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好,有时候都不需要本人到场,股东签字等手续,都可以让代办的给代签。所以注册公司就很简单,工商局这边儿也只是形式审查,不会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工商局不会去核实签字是不是本人签的,公司的公章是不是真实的。而且,注册资本都是认缴的,不是实缴。这样以来,这就为很多人提供了便利。

  本案当中的贷款人华业石化,就是这样披了上央企的外衣,或者是蹭央企,设立时所谓的央企股东都是假冒的,公司成立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将所谓的央企转让出去即可。这些从程序上而言都非常简单。

  经过这样一道程序,设立的公司有了一道光环,就是央企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对外进行宣传,也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但实质上,这一些企业和央企没任何的关系。但普通人或一般人是不知道有没关系的,或者到底有咋样的关系,是查不清的。没有证据或没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也不好否认。

  工商注册公司的简便,也成为了很多黑灰产的业务,纷纷注册皮包公司,帮助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洗钱。这其中,就有很多公司的股东是假冒注册的。受害者被骗之后,看到骗子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信息,找到公司的时候,才发现这些营业执照都是假的,真正的公司根本就没从事这类诈骗业务,是被假冒了。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受害者只能报警解决。假如没有线索的话,警察去找这些假冒公司的人也是很难的。

  笔者作为专业维权律师,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一种的案件,当找到注册公司的法人的时候,法人才清楚自己注册有这个公司,自己的身份证被盗或被冒用。这种情况下,也不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为什么被假冒的都是央企呢?第一,肯定是想借助于央企的光环,从而更容易取得信任,更好的开展业务,也就是更好的骗;第二,央企很难发现被假冒,实践中,央企发现这种被假冒的事情,除非有人找到了央企,否则,央企一般很难去主动发现这种事情;第三,假冒央企的风险相对小一些,因为对这种假冒事件,央企一般只会发一个公告,否认这件事情即可,或者象征性的报个警,至于会不会去真正打击这种假冒行为,则不一定。央企也不会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让注册的公司注销掉。因此,一旦公司注册成立,即使股东是假的,在没有真正的股东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之前,公司的注册还是有效的。央企不去维权,这就让骗子更加肆无忌惮的去假冒了。

  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也有被假冒的,甚至一些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假冒。假冒之后,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一般会去维权,也会发公告。骗子就不好再假冒了。骗子的胆子慢慢的变大、越来越猖狂,什么样的话都敢说,什么样的公司都敢假冒。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假股东注册的公司也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撤销他们的注册登记之前,注册的公司还是合法的主体。这样以来,就需要被假冒的股东去维权,才可以彻底让注册的公司失去法律效力。

  公司注册设立登记,是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颁发营业执照。其只是形式审核,不进行实质审核。当被假冒的股东发现被假冒之后,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工商局,要求其撤销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并提交证据。

  经过法院的开庭程序,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工商局撤销某公司的设立登记,然后工商局才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从而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

  不经过该程序,那么其设立的公司还是有效的。其仍旧能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包括民间借贷等行为。

  具体到渤海银行挪用储户28亿资金一案,实在是太过不可思议,所以里面肯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至少目前来看,华业石化假冒央企一事儿,只是其中的一段插曲,甚至不是媒体关注的主要内容,也没受到相应的惩处。但这不代表不应该受到重视。

  如果被假冒的央企及时维权,要求撤销此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会至于出现这28亿被挪用的情况。

  大家更关注的是,银行为何会有胆子这么干?居然敢挪用28亿,这不是一般的胆量。只能说,骗子的胆子太大了,超出了一般人的想像。另一方面,骗子敢这么干,说明其有底气,底气来源于不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被追究责任,即使追究责任,也不会追到真正的骗子。那是谁给了骗子底气呢?只能等事实水落石出的那天,才能揭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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