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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惊现“萝卜章”!关于企业 “萝卜章” 的最全法务整理

时间: 2023-11-04 17:05:19    作者: 火狐体育直播平台

  不久前,中弘股份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中弘集团、加多宝以及银谊资本共同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三方都同意,由加多宝以及银谊资本对中弘股份及中弘集团进行债务重组,以完善资本结构,调整产业体系方向。同时加多宝以及银谊资本对中弘股份以及中弘集团注入优质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中弘股份以及中弘集团化解面临的债务危机。

  未料加多宝第二日上午却紧急发出一纸“打脸”的澄清声明,称对公告协议内容全不知情,让中弘股份不得不在“一”字涨停板上临时停牌,退市仅一步之遥。

  对比今日上午加多宝集团发布的澄清声明和中弘股份公告,不难发现“加多宝集团”的两个章似乎有差异,字母与“※”号之间的间距不同。

  一枚小小印章,动辄牵扯各种纠纷,如此威力,实在不可以小看。频发的“印章”事件背后,直指企业内控管理,不管是大型集团企业,还是小型个体公司,印章管理不完善似乎成了当下传统印章管理模式的通病!在新常态的市场背景下,怎么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是企业不得不重点考虑的问题。

  印章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举足轻重,个头小,关系大,一经盖章的文书、合同、协议等,都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印章的合法合规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工作,企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传统印章管理模式,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管理制度体系,设立台账,规范使用审批流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才有机会将用印潜在风险降到最低。

  中弘疑似“萝卜章”事件,不仅给其与加多宝带来问题反思,更给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印章管理无小事,要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内控管理是基础。

  (一)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通常来说,企业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 直径小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能够使用规范化简称;

  (五)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接着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而这里需要提示警醒我们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第三个步骤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可见,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立法者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

  但一般而言,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用,则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做担保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另外的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对应责任;况且,纠结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等,都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国家对公章的字体也有规定要求,对于境内一般的公司和企业而言,最常见的是宋体或者仿宋体,虽不是绝对标准,但请对使用其他字体的印章保持怀疑和警惕。

  经过扫描的真印章一般呈现深红色,且有密密麻麻的不规则杂点,是因为印章本身、盖印力度和承载平面都不会绝对光滑。而假印章一般是非常均匀的红色,无色差、杂志和空白。

  首先看字,真印章的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或变形。其次看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由于油墨密度和盖印力度不一致,真印章的字和圈的边缘细看会有毛躁,不那么完美,相比之下,假印章完美的只能用假来形容了。

  这里是指盖章的角度,盖真印章时绝对的“印正腔圆”甚难达到,而假印章在电脑端制作时默认是全正的。虽然这不能作为判断印章真假的绝对依据,但仍可供综合参考。

  真印章一般都盖在文字上,后面的文字会透过油墨显示出来;而假印章制作粗劣的,都喜欢盖在空白处以免挡住后面的文字,也有印在文字上鱼目混熟的假章,此时需仔细辨别印章有无遮挡底下文字。

  综上,涉及盖章和签合同的事,最好事必躬亲、面见为好,如果你采取的是签纸质合同的方式。

  (一)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明确印章应用限制范围和使用时间。

  (二)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做,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三)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四)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五)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六)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企业就要承担对应责任。

  (七)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应用限制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公司能够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八)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公司能够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九)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逐步的提升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一定要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五)印章保管人员一定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会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对应的工作责任。

  (七)企业一定按时进行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八)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应用限制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九)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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