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印章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吗?_火狐体育平台appios_火狐体育-直播平台app下载iOS
EN
操作说明

操作说明

“虚假”的印章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吗?

时间: 2023-11-08 02:30:23    作者: 火狐体育直播平台

  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睿合民商律师团队负责人

  近期我们经办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案情并不复杂,但对方当事人的一个抗辩使得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而围绕印章的真实性牵扯出来的合同效力问题,更是值得探讨,或许我们从这个案例上所总结出的经验,对你具有借鉴价值。

  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A公司承建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因建设需要,C以A公司XX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B公司联系业务,并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C在合同落款处“授权代表”上签字,合同上加盖了A、B两公司的合同章。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分批次向A公司供货,A公司收取了货物并将货物用于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在供货过程中,A公司先后向B公司付款四次,其中一次是以A公司名义转账至B公司账户,另外三次均是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向B公司付款,并且在款项用途上注明“XX货款”。后B公司因A公司拒不支付货款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否认与B公司建立过合同关系,提出两点抗辩理由:第一,A公司与C是挂靠关系(但B公司对此并不知情),A公司不知道也从来没有意愿与B签订合同,该合同是C与B公司签订的,应由C单独承担法律责任,与A公司无关;第二,《产品购销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并非A公司加盖,该合同章系C私刻后加盖,该合同对A公司不产生约束力,系无效合同。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虚假”的印章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吗?该合同对A公司必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吗?

  我们假设如A公司抗辩所称,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A公司预留在公安机关的印章样本不一致,同时假设A公司并没有授权C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C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本案中,虽然C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却因为符合“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对C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案例:最高院《长春市庆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丹丹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所谓表见代理,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有很严格的判断标准:

  第一,客观方面要求必须要存在有使合同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行为人虽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由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某种过错或者某些客观情况的存在,造成行为人获得了被代理人授权的某种假象,足以让合同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事实上并无代理权,而且合同相对人在合同磋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无权代理的后果不存在过错。

  回到本案来说,B公司并不知道C没有正真获得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授权,如果B公司一开始就知道C没获得授权,B公司不构成“善意”。或者如果有证据证明B公司知道实际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不是A公司而是C,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仅能约束B和C,A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另外,在合同洽谈和履行过程中,一系列的表象均足以使B公司相信C有代理权,也足以使B相信合同相对方是A公司,比如,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的合同章、A公司有收货的行为并且将货物用于其工程建设、A公司还有付款的行为……至于合同章的真假,B公司难以通过一般的手段和渠道验证,不应因此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本身就存在私刻和使用多套章的情况,而私刻章必然与公安机关留存的印章样本不一致,如果仅凭印章一致来判断合同成立与否,显然过于机械,背离基本事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春市庆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丹丹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对印章真伪所产生的实际效果采取了实质认定法,即认为“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证明案涉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印文与提供的代表样本上的印章印文不一致,即合同书落款处‘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出自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使用印章所盖印,却不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轻工公司使用公司印章情况及是否使用过该枚印章“,而根据案件的其他证据、事实,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但是,切忌用“表见代理”套用所有与挂靠相关的案子,有些案子,乍一看案情相似,但由于案件当中个别事实的细微差异,就会导致整个案件的结果完全相反。

  我们以另一案为例:李某持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乙公司联系采购材料一事。该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人张某某系甲公司(实施工程单位)法人,现委托李某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此授权书,以我单位名义全权办理‘XXX工程采购材料及签订合同’事宜。代理人在行使委托权利时,所签订的任何文件须经我签字生效,委托代理人无权转让该委托。”该授权委托书加盖了甲公司印章。

  后李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加盖了甲公司印章,李某作为买方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尾部落款处签字。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数次进行供货,供货单上写明收货单位及地址为甲公司XXX工程,供货单由李某的管理人员作为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

  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以其个人账户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20万元,之后便没有再付款,欠款金额为70万元,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甲公司否认与乙公司签订过《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并申请了印章同一性鉴定,经鉴定,授权委托书和《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安局备案的甲公司印章印模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同时法院查明,甲公司并没有承接XXX工程。

  另外,乙公司举证证明在本次买卖合同前,李某曾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另一工程的材料签订过买卖合同,当时李某也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印章,且甲公司予以认可并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因此乙公司认为在本次买卖合同中,有理由相信李某同样有权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最终,本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同样是“真假”印章的案件,同样涉及表见代理,为什么结果大相径庭?本案中有三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本案中李某所持的授权委托书上指明代理人李某在行使委托权利时,所签订的任何文件须经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但是《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上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李某的行为并未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乙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

  第二,甲公司并没有实际承建该工程建设项目,乙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实际收取了货物,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支付过货款,一系列的证据均不能形成足以使乙公司相信李某有代理权的表象。

  第三,虽在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之前,李某曾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另一工程的材料签订过买卖合同,但不能因此推断李某在本案中当然享有代理权。

  第一,“虚假“的印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涉及挂靠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挂靠方的行为如果构成了表见代理,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可以直接约束被挂靠方,被挂靠方同样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并非所有涉及挂靠或者“虚假“印章的案件都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一定要满足表见代理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各样的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火狐体育直播平台

火狐体育直播平台是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是生产印章材料、印章设备、玩具印章、文具、文化用品的专业企业, 欢迎来电咨询!

版权所有:火狐体育-直播平台app下载iOS | 粤ICP备11014514号-2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 火狐体育平台appio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