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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印章管理法律风险及应对丨实务方圆

公司印章是公司作为法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盖章行为亦被视为是确认或者表达公司意...

时间: 2024-01-01 21:35:58    作者: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产品特点

  公司印章是公司作为法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盖章行为亦被视为是确认或者表达公司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是公司对外意志和公信力的手段及凭证。

  司法实务中,因印章管理不善常常引发争议及纠纷,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如当当创始人李国庆抢夺公章、腾讯公司因他人伪造老干妈公章而签订推广合同等,因此印章管理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从司法实务方面出发,选取几种常见的印章风险典型案例及应对方法,以供参考。

  公章:大多数都用在公司对外交往,比如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函件、介绍信、签订合同等,是公司效力最大、适合使用的范围最广的一枚印章。

  合同专用章:公司业务比较多或者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时使用,大多数都用在对外合同签订。

  法定代表人章:大多数都用在工商登记、银行业务办理,法定代表人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一致。

  财务专用章:大多数都用在公司银行业务、税务业务、财务往来结算等,比如各种支票、汇款单的用印。

  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的必备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能用作财务报销凭证。

  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公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公司使用未经备案的公章,只要能够证明公章所属企业知晓或曾使用过该公章,则未经备案公章与备案公章具有相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否认合同的成立。

  青海建元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26民终39号。

  2017年2月22日,石垭总公司承包了交司某高速公路沿线设施供电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2017年8月13日,石垭总公司又将该工程部分施工范围分包给建元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落款处加盖“石垭总公司”印章,由姚某某签字,建元劳务公司由王某签字,该合同中石垭总公司的印章与其公安备案章不一致,但印章编号相同。姚某某已于2019年6月10日去世。

  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30日完工,同年12月13日交工验收并交付公路建设管理局运营。石垭总公司的账户于2019年5月20日向建元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3月10日,交司与石垭总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对原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变更,核定后增加费用,由交司支付给石垭总公司。交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支付涉案工程款,向石垭总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尾款。

  关于建元劳务公司与石垭总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合同关系,即合同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是不是会影响合同成立的问题。石垭总公司否认与建元劳务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鉴定合同印章与石垭总公司公安局备案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但石垭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对外交易中仅使用公安备案的一枚公章,建元劳务公司已举证证明石垭总公司存在适用多枚印章的可能,不排除石垭总公司使用多枚印章订立合同的可能。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公章虽与石垭总公司公安备案不一致,但公章编号一致,肉眼难以区分,姚某某以石垭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具备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要求建元劳务公司审查合同签订的公章是否与公安备案公章一致对于交易相对方的义务要求过大,建元劳务公司已尽到了一般的审查义务。

  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石垭总公司账户给付王某工程款的事实来看,建元劳务公司有理由相信姚某某是代表石垭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建元劳务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故在石垭总公司已向建元劳务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建元劳务公司有权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剩余工程款。

  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并不能仅以此来否定合同中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该依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做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35号。

  2014年3月19日,西宁汇升公司向青海宏信公司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36%,期限三个月。2016年12月12日,青海宏信公司与西宁汇升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确认西宁汇升公司欠青海宏信公司3500万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还清,逾期按未付款项的20%承担违约责任。崔某某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持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印章在案涉《协议书》连带保证人处盖章。

  协议签订时,崔某某系西宁汇升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通渭汇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安多汇鑫公司股东。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加盖的安多汇鑫公司印章印文与安多汇鑫公司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

  案涉《协议书》签订同日,海天青海分公司与青海宏信公司就混凝土款归还事宜还签订另一份《协议书》,由崔某某签字并加盖同一枚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海天青海分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该枚印章。

  因西宁汇升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青海宏信公司起诉请求:西宁汇升公司归还借款;崔某某、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集团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有关民事行为来判断。

  本案中,案涉《协议书》由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崔某某签字并加盖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虽然经鉴定《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但崔某某作为海天青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其持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以海天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协议书》,足以令作为交易相对人的青海宏信公司相信其行为代表海天青海分公司,并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相信其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因此,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以《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印文与其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为由认为海天青海分公司并未作出为案涉债务做担保的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案涉《协议书》上签章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

  公司印章属于公司财产,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去职务后,对公司印章的占有由有权占有转为无权占有,故应当按公司通知的要求返还。

  郭洪顺与重庆开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案号:(2020)渝02民终3191号。

  2016年11月,郭某、吴某、游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其中,郭某持股70%,含代持他人股份45%。2020年4月25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免去郭某公司经理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某变更为邓某。除郭某外,其他参会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次日,乙公司向郭某邮寄送达通知一份,要求郭某按照2020年4月2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向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邓某移交其持有的乙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等,郭某以公司决议无效为由拒绝移交。游某遂以乙公司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将所掌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返还给乙公司。

  公司独立享有财产权,公司证照、印章属于公司财产,其所有权由公司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只能按公司意志对公司证照、印章来管理和使用。郭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免除后,由其持有的上述公司财产应返还于公司。现其以公司决议无效为由拒绝交还公司证照及印章,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该决议,故游某作为公司监事有权代表公司要求其交还案涉公司财物。

  公司将盖章的空白借条交予对方,视为对对方的概括授权,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永弟与陈晓燕黄裴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20)渝05民终5203号。

  杨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李某借款,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00万元,借款时间6个月,月利25%,借款人杨某。当日李某向杨某转款975万元。借条上“借条”二字旁边空白处加盖了倚钺公司印章,在印章上书写了“担保公司”,借条内容中的“元”覆盖了印章的编码。

  李某陈述倚钺公司的印章是杨某叫掌管印章的人加盖的,担保公司这几个字是工作人员写上去的,写了后才加盖的印章,且先由杨某写借条,后才由倚钺公司加盖印章。李某的陈述印章加盖顺序与借条上显示的不符,故对李某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借条上印章的加盖时间早于借条内容的书写时间。杨某借款后向李某支付了5个月利息。

  公司公章代表公司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没有更强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公章确认的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倚钺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倚钺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将公司印章谨慎保管或及时收回,导致其他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的,视为该印章所有人的概括授权,合法成立。倚钺公司在杨某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加盖公章且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应当预测到盖章的法律后果,应对盖章行为的后果负责。

  近年来在金融和民间借贷行业,不法人员利用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实施“套路贷”,已达到其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套路贷”进行定义:即以合法的借款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实施非法侵占财物等犯罪行为。该通知第二条强调“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等”。

  故如在审理民间借贷中涉及签署空白合同、约定服务费等情节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侵占借款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除了将该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外,公司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的内容后续也可能被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对对方的概括授权,该空白合同为无效合同。

  即使合同订立时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的,但是合同签订时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是真实的,应当视为具有代表权的外观,合同依然有效。

  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与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春路支行、朱某等抵押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湘民终227号。

  市场服务中心对《抵押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最高额借款合同》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的印文及上述资料上“李某某”签名笔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关于申请为朱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报告》(上“长沙市商务局”的印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向法院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委托事项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为:1、《抵押承诺书》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1、样本2上对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李某某”签名字迹与所提供样本4、样本5、样本6、样本7、样本8上“李某某”签名笔迹是同一人所写;2、《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1、样本2上对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3、《授权委托书》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1、样本2上对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4、《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表》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1、样本2上对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5、《最高额借款合同》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1、样本2上对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6、《关于申请为朱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报告》上“长沙市商务局”的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3上对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关于能否以公章是伪造的否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成立。公章真伪问题实质是单位意思表示代表权的问题,取决于代表人行为时是否有代表权外观。李某某以市场服务中心的名义出具了《抵押承诺书》,承诺书中由市场服务中心向星沙农商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并有李某某的签名,星沙农商银行基于合理信赖,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该抵押合同的主体、内容明确具体,形式上有单位公章并加盖了李某某的个人印章,基于李某某系市场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应认定为是市场服务中心的意思表示,星沙农商银行并无实质性审查抵押合同上对方公章真伪的义务,在本案中不能以承诺书、合同上加盖的市场服务中心公章是伪造的,否认其做担保的意思表示,从而否定案涉抵押合同成立。

  (一)如发生公司印章被伪造、被他人乱盖等突发事件时,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换印章,更换的印章要与之前的印章存在一定区别。

  (二)建立公司印章专人保管、分别保管制度,“管章的不批章、批章的不用章”。比如公章要由法定代表人掌握,或者交由行政部门总经办管理;合同专用章应当由业务部门管理;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应当在财务部门手中。同时法定代表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以防止他人未经公司同意在支票上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将公司的资金任意支出的风险。

  (三)建立公司用章台账。用章台账上一定要标注明确时间、使用人、审批人、用章种类、盖章文件等内容,准确、全面地记载印章使用情况。同时对所有盖章文件公司应进行备份、明确盖章内容。

  (四)建立公司用章管理制度、追责制度。对企业内部用印的保管、申请审批流程、及时销毁失效印章等事项做规定,同时对一章多刻、在空白文件上盖章、印章的承包外借、单人私自携带印章外出等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明确违反用章管理制度后的责任承担。

  (五)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管控印章。用印必须在专门的场所下面完成,安装摄像头监控谁来取章、盖了什么内容,并定期存档备份。比如某宝有售的自动印章盖章机,它可通过手机APP实行远程用印审批、数据全程记录、用印历史数据可查,企业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固定识别印章使用权限,避免监督管理人员乱用印章的风险。

  (六)为了预防交易对方用印风险,辨别对方的用印真假,可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还要求对方通过其公司账户支付定金,并向其开具发票来确认双方之间有交易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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